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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水价结构合理、比价关系合理、价格机制科学的综合水价体系,根据省发改委的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价分类和调整水价分类适用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
我市水价分类继续按照现行分类进行划分,具体分为三类: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殊用水。
二、调整水价分类的适用范围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商业舞厅、夜总会和减肥
中心、足部按摩、美容院、健身房和远洋轮船使用的水不再包括在特殊用水中
范围。水价的具体类别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集体宿舍用水、住宅性质的出租房屋用水、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等。
2.特种水:包括洗浴用水、洗车用水、电镀用水、漂染用水、制革用水、造纸用水、印刷用水、洗涤用水、畜禽养殖用水等行业用水。
3.非居民生活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殊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
此外,批发销售是指供水企业向商业、住宅小区、村庄(住宅)等用户总表抄表,但只向用户总表供水,不直接向住户抄表。
三、实施时间
各供水企业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水价分类范围的调整工作,并按要求公布收费标准。每种污水处理费分类的适用范围参照水价分类规定。《东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水价分类和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东价[2010]97号)同时废止。
东莞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4日
标题:2020年东莞市水价分类适用范围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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