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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云浮一月十七日电(黄耀辉吴金洁)原中共广东新兴县委书记张国权因受贿罪、滥用职权、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项罪名,于十六日依法判处广东云浮市中级法院徒刑十二年,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张国权二零零二年五月至逮捕前是云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云浮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经法院审理,张国权从一九九五年到二零零零年担任新兴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为了利用职务便利,造福委托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共计港币八十万元,人民币二十四余 事件发生后,张国权归还了受贿的非法所得。
1995年至1997年,张国权擅自批准了新兴县公路司令部专项基金借给新兴宏昌针织制服有限企业等的合计千万元,造成了八百九十四点四万元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 另外,张国权对香港银行港币存款四十七万多元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无法对该个体五十多万元的巨额财产证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张国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罪,但由于有自首的情节,为了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6个月,国外
标题:【要闻】原广东新兴县委书记张国权因受贿等罪被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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