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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将于6月份起实施
从6月1日起,我市对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记者从昨天市政府正式发布的《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本市辖区内全面实施。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户籍居民和暂住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人员、驻东莞部队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含因公殉职军人)、农村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征收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不要以多种方式对同一物体重复充电
《办法》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设定。收费标准可根据每个家庭和每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换算等收集方式制定,但同一对象不能以多种方式重复收费。
收费标准和方法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举行价格听证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收取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应采取措施,督促其按时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收取。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以提取一定比例向收集单位支付处理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缴国库的数额核拨。
标题: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新规将于6月份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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