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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我以为我可以坐以待毙,放松与对方的房地产许可证,但卖方重新颁发了房地产许可证,并抵押了它。买方愤怒地起诉了房管局。最近,增城法院驳回了买方的诉讼。
持有卖方的房地产许可证是不安全的
据了解,2013年5月,阿里从阿中(均为化名)处购买了增城锦绣御景国际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阿里按承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该房产已抵押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阿忠未能及时注销抵押,因此双方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阿里刚刚入住。阿里生性谨慎,他要求阿忠及时处理此事。为了安全起见,她带了阿忠的购买合同、房地产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原件,由她自己保管。
事后,阿里继续要求阿忠办理转会手续,阿忠因种种原因一直被推走。阿里认为房地产许可证反正在她自己手里,她不能通过测量阿忠来玩任何花招。2014年7月,感觉有问题的阿里经询问了解到,阿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谎报原房产证丢失,重新申请了新的房产证,并持新的房产证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
房屋委员会补发新的证明书是否错了
这个消息就像晴天霹雳,愤怒的阿里起诉了土地和房屋管理局。阿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权利人应及时报告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将重新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重新发布。然而,房管局在重新发放阿中的房产证时未能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这是一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辩称,涉案房屋的后一份产权证是根据阿忠的申请,依据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法律法规,在前一份损失的基础上补发的,是在不改变登记内容的情况下,对损失的房屋更换了产权证的行为。虽然阿里认为她在2013年5月22日与阿中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她也承认她没有与阿中办理过户手续,即阿里从未取得所涉房产的产权。
房屋委员会亦相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3年8月20日,阿忠向房管局申请挂失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同年9月6日,当地报纸发表了一份亏损声明。2013年10月10日,阿忠向房管局申请补发该房屋的房产证。2014年2月7日,房管局向阿中颁发了新的证书。
房屋委员会的无过失法庭驳回了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里提起诉讼是为了撤销2014年2月7日房管局颁发的新的房产证。证书的颁发是旧证书重新颁发的结果,而不是新的注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不变更登记内容的情况下,作出延续、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更新登记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管局向阿中出具房产证后,属于补发行为,阿里对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因此,起诉被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公众,在买房之前,他们应该先了解房子的所有权状况,也可以要求卖家打印相应的证明。购房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如有任何情况,买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卖方办理转让,否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标题:房证在手却被原业主挂失 新业主状告房管局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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