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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莞阳光网报道,为加强东莞市城市桥梁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畅通性,东莞市法制局近日公布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查、维护和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征求公众意见。
应当设置标志和导航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接或者穿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河桥梁、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通道、交通隧道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排水、防护设施、挡土墙、护坡、人行天桥附属物等附属设施,但交通、公路、水利、铁路、市政贸易集团管辖的桥梁除外。
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并向接收单位提交已建成桥梁的荷载试验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未经设置、划定有效交通标志(包括桥涵)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合格。
城市桥梁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年度计划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检测,镇(街道)、公园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桥梁养护的日常检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根据计划定期检查城市桥梁的养护情况。
城市桥梁养护责任人应当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桥梁铭牌、责任卡等标志和导航设施,并保持完好、清晰;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定固定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责任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设置标志、进行检查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维护维修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人被允许住在城市桥的下部
《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挖掘桥面、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制动、擅自在城市桥梁上修建建(构)筑物、在城市桥梁上架设超压输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输电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利用立交桥、高架公路桥或利用人行天桥护栏、桥梁防撞墙、隔声窗(隔声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居住在城市桥梁下部空。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铺设管线、挖掘、钻探、打桩、顶进地下管线、爆破、河道疏浚、打井、挖沙、采石、取土、打桩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城市桥梁装饰、照明装饰和绿化应当统一安排,统筹规划,不得影响桥梁维修养护、桥梁航标工作效率和桥梁耐久性。不得危及桥梁、车辆、行人和船舶的航行安全。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各类管线或者设置广告等辅助设施,未在城市桥梁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有上述六种禁止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下载:
《东莞市桥梁检查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标题:东莞计划对设置管道或广告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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