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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夫妇都有秘密,藏一些私房钱是很常见的,但大庆的一对夫妇却因为“私房钱”的问题上了法庭。原来,妻子把丈夫20多年的工资存入自己的账户,用来购买基金和股票,但她没有告诉他。得知真相后,丈夫感到委屈,于是起诉法院“分割婚姻财产”,并命令今后工资收入由夫妻共同管理...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奇妙的“家务劳动”。

妻子私藏50万存款 男子请求“婚内财产分割”

45岁的老吴是一所大学的教授。从结婚的第一天起,他就把自己的工资卡和信用卡交给妻子管理,而且他从来没有要求过。两年前,老吴买了一栋房子,想问他的妻子是否可以用她的积蓄买一栋房子。但是当她问的时候,她很震惊。她的妻子告诉老吴,他的银行卡里只有5万元。这一次,老吴纳闷了。“我的印象是,我的工资加上奖金和讲课费每月至少能挣8000元。我和妻子结婚20年了,家里没有超过10万元的大支出。”老吴说他平时很节俭,所以他只算过去十年的收入。如果他每月花5000元生活费和3000元存款,他必须至少有30万元存款。他现在家里怎么可能只有5万元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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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再次被问到,面对妻子的各种开支“借口”,老吴越来越觉得不可信。“即使他的妻子喜欢买东西,他们也没有太贵的衣服和珠宝,他们的住房存款必须有另一个目的地。”一个月后,老吴找了个借口让妻子放松一下,报名出国旅行。在他妻子的旅途中,她找遍了家里的每一个角落,最终发现了家里钱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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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老吴找到了妻子的存折、银行卡、股票交易凭证等。在他家里的首饰盒、衣柜抽屉和橱柜里。初步判断,总金额超过50万元,所有款项都在他妻子名下。妻子回家后,老吴拿着证据要求妻子还钱,但妻子坚决地说:“钱以我的名义交易方便。”你不知道怎么管理这个账户,只有把钱给你,你才能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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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妻子坚决不拿钱的态度让老吴无法忍受。后来,他们经常在家庭开支上发生争执。老吴认为妻子故意隐瞒存款的数额和形式,未经妻子同意用存款购买资金,这违背了主要收入者即丈夫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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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次沟通仍无效果,老吴将妻子告上了法庭,希望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责令今后共同管理工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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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也是首次遭遇。法官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婚姻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例。“夫妻双方都不主张离婚,但丈夫对现行的财产管理方法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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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法官的意见分为两组。一是妻子的行为属于隐性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原告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妻子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会改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因此不能认为是隐匿或转移财产,因此原告的主张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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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在本案中,尽管妻子花钱买基金、借钱、集资等。,丈夫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使用的,而且这笔钱仍然是以他妻子的名义,由他妻子控制,这仍然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不可能确定妻子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老吴要求分割婚姻内共同财产的主张不符合要求,因此他的主张应被驳回。专家提醒,以下情况会迫使“婚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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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予支持。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下列主要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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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隐匿、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例如,以下情况:

转账存款: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取出或转移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没有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

虚假转让:与他人串通,包括转让房地产、公司股份、车辆等。对于第三人,他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他自己手中,因此配偶一方不能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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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资产:将自己的资产出售给第三方,获得现金,避免配偶分割资产。

私下给予他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

(二)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标题:妻子私藏50万存款 男子请求“婚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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