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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通过p2p在线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如果网上借贷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根据贷款人的请求,判决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划分已成为当前实践中一个迫切的问题。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应。
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自2013年以来,p2p点对点贷款发展迅速,贷款的种类和方式也有所扩大。中国已经形成了不同于国外p2p网络借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失、信用体系缺失等新问题。在目前缺乏p2p对等借贷平台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了p2p涉及中介和担保两种法律关系时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上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上借贷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根据贷款人的请求,判决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杜万华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存在,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和处理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的犯罪,但不是同一事实,法院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
杜万华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公安、稽查三大执法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及利益相关者的非法集资犯罪方面更好地协调和相互合作。
那么如何把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呢?
2013年4月26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喜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吸收未指明的公众资金。“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过程中一直非常谨慎。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准确认定后,对构成非法集资的犯罪予以打击。”
民间借贷合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效力也是当事人所关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极具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贷款活动似乎是合法的,但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目的就是非法的。因此,双方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合同应当无效。
在这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借款人或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如果生效判决确定其构成犯罪,私人借贷合同并不无效。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最终全面判定民间借贷的效力。例如,贷款人是否知道或应该事先知道借款人借钱进行非法和犯罪活动。
标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p2p网络借贷案如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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