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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法制局的官方网站,法制局近日公布了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东莞市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规定了部门职责、征地审批和实施程序、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征地方案公告、补偿登记备案等内容。,旨在加强东莞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政策要点是:

1.征地补偿费应预先存入指定账户

根据规定,在征地报批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委会)应根据建设规划划定征地红线,组织对拟征用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和面积、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权属、类型、规格和数量进行调查,并编制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结果确认表,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社保局共同履行前置审批听证通知程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听证,并告知被征地土地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养老保险方案。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征地补偿费预存入征地补偿财政专户或预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规划审查和林地使用审查手续,组织征地审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征用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主管人民政府批准。

2.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征地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将代表市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方案,供审批和发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委会)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补偿,并缴纳相关税费。其中:

1.如果征地补偿已经预交,预交的费用将全部分配给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

2.如征地补偿在征地审批前已提前支付,提供银行凭证备查;

3.同时,要组织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市社保局申请拨付征地养老保险待摊费用。

3、补偿登记应当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和收集意见办公室

根据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理委员会)必须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办公室,收集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征地补偿必须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

1.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安置办法管理和使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将货币补偿转为留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前支付留用地货币补偿或者预存征地补偿。

公众可以在12月7日前提出建议和意见

如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请于2017年12月7日提交东莞市法制局。具体提交渠道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洪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2.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3.电子邮件:dgsfzj@126.om

相关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标题: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条例草案发布

地址:http://www.dfz1.com/dgfc/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