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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东莞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备案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通知》。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售房时如果出现三种情况,即“今年1月1日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但在10月20日前未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实际成交价格比备案价格高15%或比备案价格低15%的商品房”,开发商将无法在网上签约。
东莞市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和房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交流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由媒体曝光。
价格必须在20天前申报备案
根据通知,备案制度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后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自2016年10月8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前,必须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对于2016年1月1日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剩余未售出的商品房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价格应录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上销售系统。如果在期限内系统没有录入备案价格,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剩余的商品房将无法网上签约。
房价波动超过15%,不能在网上签名
根据通知,新的商品房价格备案规则要求开发企业充分考虑商品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和产品的市场定位等。,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应当标明一套一个标准。价格备案后,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低于备案价格15%以上。当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记录价格或下跌超过15%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此外,开发企业在备案后要求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最后一次备案后2个月提出申请。在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备案之前,商品房的原备案价格仍将执行。开发企业一旦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当前销售记录证明,应在10天内一次性披露所有销售房屋。
此外,商品房销售的价格标签应当标明一套一个标准。统一采用市发展和改革局监管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作自己的产品,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宣传。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幕、多媒体终端或计算机查询。
已按规定备案销售价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还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发改委出具的《房屋价格备案收据》和加盖市发改委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标题:东莞新商品房价格实行备案制。价格波动超过15%,不能在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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