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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7月27日报道,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房地产登记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征收、减免房地产登记费的具体情况。根据通知,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免交房地产登记费8次。

《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该通知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承包林地、国有林地使用权;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等房地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应当收取房地产登记费。

《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登记费应由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支付。根据规定,当事人需要共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登记费由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的一方支付;房地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使用)的,房地产登记费由共有人(使用人)支付,具体份额由共有人(使用人)协商确定;房地产抵押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支付。

《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通知还明确了免除房地产登记费的几种情况: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森林、林木和占用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房屋等权属发生变化并申请变更登记的;5.申请车库、停车位、储藏室等的登记。支持房屋,不单独出具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登记证明;6.因行政区划调整,房地产所在地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7.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房地产登记;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除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据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登记费收入将分别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违反规定征收、减收、缓收费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支出条例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同时,通知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单独申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夫妻共有房地产的所有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变更登记;在因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或续领房产证的四种情况下,只收取房产证的费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自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因房地产权利人姓名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房地产分割或者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房地产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地产登记费减半收取。

《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指出,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地产登记费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书费及其他与房地产登记、查询、复制、发证相关的费用将被取消。房地产登记过渡期内,房地产登记机构和职责尚未整合完成,已实行统一登记发证的,相关房地产登记费暂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观察网综合新华社、人民网等。)

标题:《房地产登记费政策》明确了8种情况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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