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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被列入今年的立法项目

东莞两部地方性法规进入立法程序。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目前,我市已完成《东莞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并将从即日起至11月20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A08、A09)。

东莞的两个地方性法规草案正在进行修改

今年东莞又增加了一个立法项目

今年8月初,经十三届市委第106次常委会批准,今年第一批地方立法项目包括《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东莞市水城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其中,第一条法规锁定了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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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初,第21届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明确要求“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此,我市已将《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作为我市2015年至2016年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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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陈俊荣透露,早在今年7月中旬,市人大就认识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性,开始起草《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到目前为止,草案已经修改了四次。目前,草案已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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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证和评估可以委托给学院和大学等机构

据介绍,《东莞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共分6章77条,主要包括总则、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市人大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法规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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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荣介绍,东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思路是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统一的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级法律的规定;借鉴先进经验,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立足本市实际,完善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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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提出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这些措施规定了起草、审议和表决等立法程序。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办法》还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立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和立法评估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公开咨询机制,建立配套法规制定和法规清理机制。其中,立法论证、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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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城市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色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条例》是东莞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个立法项目,将对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解决城市管理立法空白问题,理顺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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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荣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注重立法调研和公众参与,深入研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镇燃气和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核心制度、措施和现有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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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市城管局还赴广州、深圳、珠海、长沙学习城市综合管理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东莞本地实际,将各市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核心制度纳入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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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与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和各级市政部门进行广泛协商外,市城管局还邀请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并委托第三方专家参与起草草案,以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经过反复修改和十大易稿,《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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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律法规制定草案的解释

组织和演示有争议的问题

《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对立法程序有什么具体要求?

草案规定,应举行听证会,讨论与高度专业化并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地方法律法规监管相关的问题;对有争议的问题,公众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对涉及地方性法规或者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问题有重大意见分歧,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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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立法评估机制包括投票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前者是指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之前,对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时机、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评估;后者是指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实施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的立法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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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应征求国家、省、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街道人民代表大会联络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应当在会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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