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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月13日,电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日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广告活动,维持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

通知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人不得发行医疗广告。 发表医疗广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行的《医疗广告说明》。 发表包含义诊文的广告需要备案。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通知中禁止医疗广告复制以下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营业执照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或者采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 .与药品相关的内容。 包括药品名、制剂及医疗机构制造的中药处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关于销售医疗器械的复印件。

4、执业医生的技术作用。 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作用。

5、采用未经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明确、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做法等的普及复印件超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复印件。

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疥癣等性病的医疗广告不得发表银屑病(银屑病)艾滋病; 癌(恶性肿瘤)癫痫; 乙型肝炎; 白斑病; 红斑狼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工商广字( 2003 )第7号

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目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为了从根本上阻止虚假的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体和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呼),禁止以医疗机构内科的名义发表医疗广告。

二、只有医疗机构亲自或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说明》,才能进行广告推广。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表人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说明》,按照规定的复印件发表。 对于《医疗广告说明》规定的复印件,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作任何变更。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三、医疗机构必须发表包括义诊复印件在内的广告,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备案后,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说明”手续。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四、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广告复印件,遵守以下规定。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方法》及本通知要求,对医疗广告出具说明文件。

2、及时将《医疗广告说明》报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且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医疗广告说明》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法向社会公布。

3、对举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审定。

4、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说明及医师注册说明等资料的,广告复印件及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一致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发行《医疗广告说明》。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发行的《医疗广告说明》无效。

五、中止发表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疥癣等性病相关医疗广告的干癣(银屑病)艾滋病; 癌(恶性肿瘤)癫痫; 乙型肝炎; 白斑病; 红斑狼疮。

六、禁止以信息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关于医疗机构的人物采访、专题报道等复印件不能包括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方法等广告推广复印件。 发表有关文件的,不得在同一媒体上同时或布局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以上述形式发表广告,发表者主张没有收费的情况下,也必须利用信息报道形式认定发表了医疗广告。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七、医疗广告上不得出现以下复印件。

1、与《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营业执照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或者采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 .与药品相关的内容。 包括药品名、制剂及医疗机构制造的中药处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关于销售医疗器械的复印件。

4、执业医生的技术作用。 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作用。

5、采用未经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明确、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做法等的普及复印件超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复印件。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主题栏符合医疗广告特点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规范。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表虚假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误解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伪造、改造、提供虚假医疗广告说明文件的,以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的信息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违反按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的本通知规定利用医疗广告推广药品,销售医疗器械,用药 对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的广告超过本通知禁止性规定的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说明》范围发表广告的,不取得说明文件就认定为发表医疗广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没有相关规定条款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广告法》第37条、第39条的规定,命令停止发布医疗广告。

十、各地必须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 多次发表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的典型虚假医疗广告事件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嫌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卫生部、国家汉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的典型虚假医疗广告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广告样品在季度末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样品,季度末卫生部、国家中医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与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后果等有关,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复印件多样化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2号)停止了。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要闻】卫生部等发文: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文案(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摘录)

( 2001年4月18日公布实施)六十七、虚假广告案件(刑法第222条)

广告投放者、广告经营者、广告投放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推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嫌疑之一的,应当追诉。

1、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2、给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利用广告进行虚假推广,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利用广告进行虚假推广的

4、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的“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 -以上”包括根数。

3、本规定中的“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基准”是指接近上述金额基准,且达到该金额的80%以上。

4、本规定中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外汇和流通纪念货币,未标明货币名称的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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