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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月1日起,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格”和“有牙齿”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每日罚款没有上限”、“企业可以拘留违法责任人”、“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封和扣押设备”等“致命”权力。东莞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希望新的环境保护法能够扩大执法权限,改变目前执法“无力”的局面。在扩大权力的同时,新法还对环境执法官员和政府负责人施加了“紧箍咒”,他们将面临严厉的问责。

东莞“最严厉”的新环境保护法可以直接拘留企业负责人

1

按天处罚

对非法企业的处罚没有上限

“像瘙痒这样的小罚款,远低于企业的产值,也远低于治理成本。低非法成本使法律无效。因此,企业宁愿受到惩罚和污染,他们更愿意花钱进行整顿。许多企业每年都要缴纳罚款。就像日常工作一样。”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处罚”,大大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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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某镇街道环保分局的一名执法人员介绍说,根据以往的规定,企业被罚款的上限约为10万元。此外,如果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罚款,并要求法院执行罚款以纠正违法行为,则法律程序完成后需要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执法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将是巨大的。“按日处罚”制度的设计取消了环境罚款的上限,改变了过去一次性罚款的限制。只要企业达不到污水非法排放标准,将受到一天不封顶的处罚。“高价罚款”并非不可能,它对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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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7月,一名网民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上发现,东莞乔峰电子有限公司在处罚排污企业非法排污一栏中,因排污超标仅被罚款85.4元。当时东莞环保局回应称,核算后,企业当月应付排污费为21.35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罚款为2-5倍,企业实际上被罚款为应付排污费的4倍,核算后为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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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核算,东莞乔峰电子有限公司当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但其非法排污仅被罚款85.4元,不足企业产值的十万元。

[新法律规定]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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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接扣押

你可以直接拘留企业负责人

根据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非法企业,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移交公安机关拘留。

东莞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前,环保部门需要工商部门配合检查企业许可证,要求企业停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至少有一项执法需要工商、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门的配合,甚至安全监管、电力、水利等部门的配合。执法效果的好坏往往取决于其他职能部门的理解和态度。根据东莞市环保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东莞市共有1087起环保案件,因企业拒绝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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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扭转。

案例:2014年4月,在虎门白沙两个无牌洗水厂被举报后,市环保局副局长亲自指示进行查处。一个月后,两个洗水厂仍在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由于环境执法人员缺乏办案权限,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始终找不到经营者,导致案件无法立案,进入行政程序受到拖延。最终,虎门镇政府协调公安等职能部门强行关闭了两家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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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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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格的问责制

监督不力,开除和开除

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监管部门将在空前进行严格问责。第68条规定,如果执法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八种情况,将面临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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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环境执法官员现在可以查封、拘留甚至命令企业关闭,但他们也对非法执行查封和扣押措施制定了严格的问责条款;此外,执法人员应负责收集和检测数据。一旦发现数据被篡改、伪造,存在包庇非法企业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那么简单,而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要引咎辞职,甚至要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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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已经明确,联动机制已经形成。例如,一些企业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规划证书和土地证书,但他们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要追究各级责任,相关责任部门也不能推卸责任。过去,有些相关部门觉得这些事情与他们的业务职责无关,想推就推,想查就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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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规定]

第68条规定的八种情况: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掩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停业或者关闭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发现或接到报告后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他人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公开的环境信息;

(八)收取的排污费被截留、挪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拒绝整改有着极高的代价

环保局回应道:如果企业愿意走自己的路,拥有一张天价票符合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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