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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经济适用房的“门槛”已经放宽。那些符合新政条件的人现在可以申请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表示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新政调整后,首次将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新就业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在东莞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后,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

★谁可以申请?

户籍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共同申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申请人的子女不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如果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可以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好消息!农民工也可以在东莞申请经济适用房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度标准10倍(含10倍)的;

(四)没有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有关单位在十四周年时依法作出决定,并在实施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户籍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的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申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未在本市登记但在本市居住和居住的18岁以下儿童可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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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含3倍)的;

(三)家庭人均资产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度标准20倍(含20倍)的,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人均资产;

(四)没有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自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决定之日起,家庭可以申请十四周年纪念,并落实结扎措施;

(六)共同申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修缮房屋和住房人才的优惠政策。

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共同申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未在本市登记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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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当月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含4倍)的;

(三)家庭人均资产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度标准20倍(含20倍)的,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人均资产;

(四)没有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

(五)共同申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修缮房屋和住房人才的优惠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10元。今后如有调整,以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障费一年;

(三)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所在地)工作,且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本市户籍所在地);

(4)新工作五年未完成(从毕业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五)本市没有自有住房;

(六)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缮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

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障费满5年的;

(三)本市没有自有住房;

(四)未享受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

[温馨提示]

如申请已于2016年1月1日前提交但未通过审批,可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新的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其注册或工作的住房和建设部门领取,或从东莞建设网下载,如实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有关各镇(街)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和申请资料,请登录www.dgjs.gov/.东莞建设网住房保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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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闻添加一些材料]

拖欠租金或5年内无申请

市住房和建设局提醒,申请人以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将给予警告、罚款并记录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档案中。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10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放弃选择经济适用住房、选择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暂住的,视为放弃担保资格,2年后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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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无正当理由未在经济适用住房居住6个月以上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调换、出借、转租或者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

将保护房屋用于商业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受到严重损坏的;

存款、股票资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查不再符合担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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