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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既有居住建筑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公众咨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现有房屋的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是指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具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无电梯居住建筑,电梯新增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内。
本办法不适用于别墅、村民宅基地和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和棚改计划的房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既有居住建筑增电梯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领导全市既有居住建筑增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全市现有住宅电梯的政策制定、宣传、指导和协调。
园区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成立既有居住建筑电梯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镇街道)电梯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电梯的审批、政策宣传、指导和协调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现有居住建筑的电梯添加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现有住宅附加电梯实施细则,并指导相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既有房屋增加电梯的条件
第四条在既有居住建筑中增加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或本建筑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批准,并且本单位或本建筑的其他业主对增加电梯项目无实名书面异议。
如果增加一部电梯占用业主的专有部分,也应获得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执行:
1.专有部分的面积按照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应当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临时计算;尚未计量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面积计算;
2.总建筑面积按前款统计之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且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款统计之和计算。
如果在子单元中增加电梯不影响建筑物其他单元的结构安全,则本条所指的总面积和总人数应根据增加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五条在既有居住建筑中增加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特种设备、人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距离和安全疏散、防盗安全、人防(防化)等要求。
增加电梯的设计方案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空房间,不得变相增加或增加住宅用途空房间,不得占用现有绿化空间,不得对相邻业主的通风、日照和交通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条在既有居住建筑中增加电梯,应当由业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解决下列事项。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进行协调和协商,促使相关业主自愿达成协议。具体事项包括:
(1)本单位或本楼专有部分占本楼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单位或本楼其他业主对增加电梯项目无实名书面异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与受新增电梯直接影响的业主协商达成协议。
(三)新增电梯项目的成本预算及其筹资计划。
(四)电梯维修方式和维修费用分摊方案。
(五)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我管理,由行业委员会作为使用管理单位或由业主代表推选一名业主作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现有住宅电梯需要资金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应当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共同出资,份额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商定。
(二)属于房改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投资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增加电梯筹集的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在社区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所有同意增加电梯的业主,作为既有居住建筑增加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果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则不得超过5名业主被选为代表来处理在现有房屋上增加电梯的申请。业主也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处理现有住宅建筑增加电梯的申请。
第九条在既有居住建筑中增加电梯,不需要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建筑面积不包括在能力建设面积内,因此免于征收土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力设计、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增装电梯设计方案。涉及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改造,应委托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改造方案。涉及复测作业的,申请人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文件,设计单位方可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新增电梯协议、建筑设计方案和反馈渠道由拟新增电梯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单位路口、社区宣传栏等处公示20天,并交付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方。
在公示期间,如本单位或本楼业主对增加电梯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以其真实姓名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异议。公示后,社区居委会收集实名制的书面异议并反馈给业主,业主自行协商。业主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要求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或调解,由组织协商或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说明或调解意见。如无异议或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建筑设计方案应提交当地公园(镇街)由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符合规划和消防要求的,增加电梯的协议和建筑设计方案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
第十二条在既有居住建筑中增加电梯的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和公示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如果施工图设计涉及建筑荷载的增加或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化,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审查目前的房屋状况是否满足增加电梯的结构安全要求。如果审核后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应采取相应措施,待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报当地公园(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公园(镇街)电梯添加办公室申请添加电梯(申请材料见附件)。增加电梯办公室到当地公园(镇街)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召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进行联合审查并签署初步联合审查意见;无法当场确认的依据,相关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书面反馈增加电梯办公室。园区(镇街)政府网站上的当地园区(镇街)电梯添加办公室、拟添加电梯的单元楼入口、社区公告栏,应公示初步联审意见和反馈渠道10天。公示后,电梯办公室将向当地公园(镇街)征集实名制书面异议,并反馈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如果对实名制没有书面异议或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将在当地公园(镇街)增设电梯办公室,出具最终联合审查意见和联合审查纪要。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取得当地公园(镇街)电梯添加办公室出具的最终联合审查意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依法实施建设监理。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当地公园(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通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力设备建设前,以申请人的名义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电力业务。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已经履行本办法申请手续并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或破坏施工。
第十七条电梯增建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完成电梯增建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交付,并由申请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是电梯使用的管理者。
如未委托增设电梯的业主,由行业委员会作为使用管理单位或业主代表选举业主作为使用管理人,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如果附加电梯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所有人应根据附加电梯的书面协议承担原所有人的管理责任,但变更后的所有人和其他附加电梯所有人重新约定电梯管理责任,如维护和保养共享。
电梯使用管理人员应履行动力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和日常费用的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人的义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完成并经监督检查合格后30天内,建设单位应向电梯使用人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免费提供一年以上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邻接权等民事权益,并提出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协商解决。
负责组织、协调和协商的第三方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调解,并督促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电梯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筑。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一、申请增加电梯的材料清单(样本清单见附件2-2)
1.东莞市既有居住建筑增装电梯申请表(原件一份)。
2.同意增加电梯的意见及提交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原件一份)。
3.协商或调解意见说明(由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调解的原件一份)
4.增加当地居委会备案的电梯协议和建筑设计方案(原件一份)。
5、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6、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的身份证明;如果您代表您接受申请,您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并核对原件)。
7.同意增加电梯所有人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核对原件)。
8.当地公园(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材料清单(样表详见附件2-3)
1、现有住宅楼用电梯土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三份原件)。
2.施工合同(正本一份)和监理合同(正本一份,由监理单位依法提供)。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一份)。
5、申请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申请人提交原件一份)。
6.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勘察(涉及提供勘察作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受监理单位依法委托)提交原件一份)。
标题:东莞市住宅增加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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