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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根据通知,您可以在连续6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后申请贷款,各地在不同地点缴纳住房公积金时,要实现相互认可和相互贷款。据了解,东莞目前的政策是在缴纳12个月后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与珠江三角洲的7个城市相互承认和贷款。此外,修订后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随着本通知的发布,东莞市公积金政策将再次调整。

中央政府调整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公积金政策可能再次调整

东莞时间网记者今天下午致电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莞尚未收到上级有关通知,因此尚未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你可以在6个月后申请贷款

申请条件在东莞暂付12个月

《通知》规定,已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现存款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存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款证明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的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有偿劳动者,不允许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有偿劳动者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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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看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了解到目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缴存情况要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不存在拖欠、遗漏、补缴、封存等情况。并符合“信用状况要求”和“还款能力要求”等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中央政府调整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公积金政策可能再次调整

该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在不同的地方相互承认

东莞现在可以与珠江三角洲的7个城市相互识别和借贷

此外,《通知》还指出,目前,工人的跨区域流动正在增加,对就业地和返回原籍地的存款需求也在增加。为了满足职工流动的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不同地方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相互认可和转移,促进不同地方的贷款业务,即职工可以凭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存款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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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早在2009年5月,珠江三角洲的八个城市就实现了公积金异地互贷。在东莞、广州、珠海、佛山、江门、中山、肇庆、惠州等地有公积金存款的员工,在任何一个城市购房时,都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中央发出这个通知,必然会促使更多城市加入公积金互认互贷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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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贷款额度可能再次调整

《通知》还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应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适当增加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并加大对已购房职工的扶持力度。

中央政府调整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公积金政策可能再次调整

据记者了解,2013年东莞公积金缴存额为6832816300元,比上年增加854313300元,同比增长14.29%。那一年,东莞出台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导致当年新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下降。统计显示,2013年个人住房贷款1960311900元,同比下降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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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前的“8倍余额”(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在今年8月公开征集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被取消。此外,我市住房公积金首次实行贷款限额管理,每笔贷款最低限额为5万元,最高限额为66万元。本通知下发后,中央政府可能会对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再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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