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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契税优惠时,不需要提供唯一家庭住房的证明。日前,记者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管局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取消了市房管局为纳税人发放唯一家庭住房证明的做法,简化了房地产交易中唯一家庭住房的认定流程。

东莞:享受契税优惠不需要提供唯一的住房证明

新条例1享受契税优惠的简化程序

根据国家政策,如果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并且该住房属于该家庭的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契税将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如果个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或更小的普通住房,而且该住房是家庭中唯一的住房,那么契税将按1%的税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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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税务机关的政策文件,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契税纳税申报的新规定。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部门如实提交《买受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主管地税局将通过与市房管局建立的信息共享系统对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如果查询结果符合要求,纳税人将依法享受该家庭唯一的房屋契税优惠。”

东莞:享受契税优惠不需要提供唯一的住房证明

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在申请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不再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结婚证。税务机关正在接受纳税人家庭唯一的住房契税优惠申请。届时,纳税人的家庭成员身份将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明等信息进行判断。"

东莞:享受契税优惠不需要提供唯一的住房证明

新规定2在两种情况下,没有销售的房地产发票可以办理契税申报

据市地方税务局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务机关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接受契税申报。

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纳税人未能取得房地产销售发票的,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原裁定和有关材料申请契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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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申请纳税时,因出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户,致使纳税人无法取得房地产销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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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一系列新规定优化了交易环节的契税征收管理流程,但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自己的房屋,不得虚报。

随着各地房地产统一登记的推进和税务机关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的全面实现,税务机关将逐步加大对纳税人申报独栋家庭住房的检查力度。发现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纳税人少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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